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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2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伤员,在庭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系过失,且已赔偿完毕,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晨勇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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