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云莉,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云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减少刑罚量。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彪
书记员: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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