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杜某甲
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3月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减速靠右行驶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甲具有当庭认罪的酌情从轻情节。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减速靠右行驶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甲具有当庭认罪的酌情从轻情节。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审判长:潘玲
审判员:李桂源
审判员:刘建桥
书记员:柯利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