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群众,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拘留,当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检刑诉字(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睢景全、谭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朱秀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鲁P×××××号三轮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邱县新井头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11日经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邱公交认字(2012)第01101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李连生
人民陪审员 孟帅

书记员: 乔海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