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系魏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1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冀广检刑诉(2012)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石广霞
书记员:任诗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