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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谈某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冀广检刑诉(2012)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代检察员韩亚召,被告人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石广霞

书记员:张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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