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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苗某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群众,无业。被告人苗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因患严重疾病,于2011年1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冀广检刑诉(201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韩亚召,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摩托车致一人重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摩托车致一人重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石广霞
审判员:杨红涛

书记员:张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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