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4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2)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代理检察员薛艳梅,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与杨某、连某某、李某四人酒后从广平县温泉洗澡后返回魏县途中,由无驾照的杨某驾驶杨某提供的冀A×××××号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载杨某、连某某、李某,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力尔大道交叉口处,先撞上骑自行车行驶的广平县广平镇来董村村民杨保平(男,42岁),造成杨保平当场死亡;后又撞上骑摩托车行驶的广平县广平镇西关村村民吕某(男,52岁),造成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与连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将卡在肇事桑塔纳型轿车前部的被撞二轮摩托车拉出,由杨某驾车载杨某逃离现场。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保平、吕某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到魏县泊口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陈述、证人杨某、李某、连某某证言、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部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广霞
书记员: 任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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