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郭某某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系广平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2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武文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赞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1时15分许,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后载郝某某,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夜间沿广平县城区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贺庄村口西侧,对前方路况观察不详,撞上前方河北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用于施工的,堆积在道路上的人行便道砖块上,造成郭某某受伤,郝某某死亡,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1年9月23日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河北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郝某某负本人在该事故中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志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志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武文海
书记员:高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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