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林业局。2017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被双丰林区基层法院逮捕,2018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丰林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住院病历;
证人单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依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希望被害人给予谅解,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JXXXXX号宝马牌白色轿车,在双丰镇铁双公路14公里处,自北向南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沟内,造成乘车人胡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结果。经伊春市交警支队双丰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的伤情为左侧耻骨联合伴左侧坐骨支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57.88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害人胡某某的父母和被害人李某某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被告人已分别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额给付,取得原告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积极抢救伤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及亲属给予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方英波
审判员 吴广义
审判员 史立峰
书记员: 吴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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