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林xx
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方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历霞
审判员:靳雷
审判员:何慧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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