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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郭孝雄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孝雄。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2]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孝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萍、检察人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孝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孝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审前调查结果,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孝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孝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审前调查结果,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孝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丁新红
审判员:李启发
审判员:熊群锋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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