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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武铁,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记录、收据,证人李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的证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勇
审判员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绍玉

书记员: 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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