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邓某某
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葛检刑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7日5时1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套挂津BKXXXX号牌的“神龙富康”牌微型轿车沿本市夜明珠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葛洲坝五公司门前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女,殁年68岁)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邓某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藏匿。当日21时许,邓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急性颅脑损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现场遗留保险杠残片与肇事车辆相应部位比对照片、三峡专用公路往夷陵区方向卡口监控照片、被告人邓某某肇事时所穿衣服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文某某、饶某某、陈某某、关某、熊某某、陈某乙、黄某乙、蒋某某、邓某某、陈某丙、廖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审判长:周健文
审判员:何珍先
审判员:邱承俊
书记员: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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