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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咸宁市咸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被逮捕,10月19日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镇江,湖北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俊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且被告人邵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邵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拥军

书记员:王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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