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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故城县夏庄镇夏东村,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凤国、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无证驾驶冀T×××××号小客车(乘坐汤某)沿故城县夏庄镇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夏庄镇政府东150米),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果肖峰撞倒,造成果肖峰受伤,经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客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经故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果肖峰无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夏庄派出所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毒物分析报告单、故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受害人、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夏某甲、果辰诺、汤某、刘某某、夏某乙的证言;故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故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晓霞
审判员 董金宝
人民陪审员 李继强

书记员: 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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