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石红涛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红涛,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员工,住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解放西路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29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蔡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车辆占道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红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主动向公安部门缴纳赔偿款,悔罪态度明显。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红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车辆占道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红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主动向公安部门缴纳赔偿款,悔罪态度明显。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红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建凡
审判员:张先树
审判员:覃方平
书记员:罗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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