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代理检察员张文敏、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赵某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玉红
书记员: 杨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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