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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群众。2011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莉萍

书记员: 杨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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