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10月25日被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书文、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保义
书记员: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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