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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身份证号码:130322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X街X号,现住昌黎县XX镇XX村。200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 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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