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2013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3)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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