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马XX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代理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马XX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马XX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邓XX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王XX
书记员: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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