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武汉市某公司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1)第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江涛
书记员: 瞿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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