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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钟x

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逊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逊克县看守所。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逊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钟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x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钟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钟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x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钟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吴萍
审判员:李永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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