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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XX

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刑诉(2014)98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蕊、代理检察员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XX驾驶现代轿车,沿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长安村前油田公路行驶时,撞到路边大树,致使张XX受伤,XX将张XX送医院后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XX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庆市第六医院将XX找到并对其进行询问,XX称:其乘坐的张XX驾驶的车辆自行驶入路下撞树,致使张XX及本人受伤。
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次向XX询问及调查取证时XX承认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
经鉴定,张XX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六大队认定,此次事故XX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对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不做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XX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其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XX虽能够报警,但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XX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且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XX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XX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其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XX虽能够报警,但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XX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且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XX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闫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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