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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捕前系河北维明工贸有限公司司机。2012年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201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归案后直至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应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安定社会秩序及安全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并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丁虹

书记员: 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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