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逯启雷(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逯启雷,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逯启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辽AB866N宝来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让胡路区西苑街南段泉韵水厂后侧道路处时,将在道路上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女,51岁)撞伤,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大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肇事后逃逸,且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
其辩护人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当时没有逃避打击,积极救治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能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如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委托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逃逸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如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委托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逃逸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晨勇
审判员:孟庆芝
审判员:刘斯晓
书记员:陈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