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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代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林口县三道通镇。2016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黑CL274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林口县三道通镇至江东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309省道8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车乘车人梁某某死亡、杜某某受伤。案发后,经林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梁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知道有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刘某、梁某、王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书,代某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及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及的全部费用47万元。本案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家属刘某、梁某、王某某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代某某赔偿抚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差额费用。2017年3月3日,经本院调解,代某某再次赔偿10万元,合计赔偿人民币5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调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和现实表现证明;证人柳某某的证言;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代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悔罪认罪,在家庭生活困难的条件下,能二次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另行制作调解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仇长春 审 判 员  王德林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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