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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2017年3月15日因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兵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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