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昌黎县。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风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河北省昌黎县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牟立功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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