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2017年7月28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凤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其在办理自己婚事期间,由于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其母亲王某、妻子徐某死亡,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损失,案件发生后,周某某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处罚。对周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9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仇长春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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