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2017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过弯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本案中王某某因驾龄较短,缺乏驾驶车辆的经验,因过失而犯罪,给自己及被害人的家庭均造成重大损失,王某某表示悔罪、认罪,公诉机关故对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伟兵
审判员 仇长春
人民陪审员 徐敏
书记员: 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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