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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4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剀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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