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4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宏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8时20分许,被���人栾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儿子被害人栾某某,沿X080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公里650米处时驶入道路东侧道下,与路边绿化树相撞,造成被害人栾某某当场死亡、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栾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失死亡。经林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栾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被告人栾某某于2016年12月4日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牡丹江���公安局、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其儿子死亡,被害人系其直系亲属,且经林口县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牟立功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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