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兴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2018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兴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兴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兴国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处罚。对兴国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兴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仇长春
书记员: 侣秋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