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喜雨,男,1996年1月2日出生,住林口县。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2月5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喜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喜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孙喜雨驾驶小型轿车,沿S2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50公里700米弯道处,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车辆驶离道路翻入道路左侧道下,造成乘车人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谭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魏某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1月20日经林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喜雨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孙喜雨于案发后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喜雨与死者家属及魏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及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喜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诊断书、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的陈述;林口县公安局鉴定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喜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喜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8年5月21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牟立功
书记员:侣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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