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xx
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支国斌、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于成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xx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xx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虽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考虑到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xx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xx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xx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虽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考虑到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xx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石岩
审判员:张铸
审判员:刘大威

书记员:闻家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