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刘xx
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xx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刘xx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谅解,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xx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刘xx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谅解,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河
审判员:孙烜
审判员:曾新
书记员: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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