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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小学二年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花、书记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之女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12-5xx**号拖拉机牵引镇压器,由南向北行驶至202国道343公里+300米处时,因镇压器宽度过大,与该路东侧修路工人被害人李某某(男、54岁)相刮,致李某某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2016年12月1日在家中死亡。经齐齐哈尔市拜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经拜泉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在拜泉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马某某将其所有的镇压器由拜泉县运送至克东县,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家黑12-5xx**号拖拉机牵引镇压器,由南向北行驶至202国道343公里+300米处时,因镇压器宽度过大,与该路东侧受雇于国道黑大公路克东拜泉界至拜泉明水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A21合同段的修路工人被害人李某某(男、歿年54岁)相刮,致李某某受伤,当日被送往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救治,临床确定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枕骨及左顶骨骨折,住院34天,于2016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其他诊断左枕骨骨折、左顶骨骨折、右额骨骨折、右颞骨骨折、左顶叶、右额叶、双额叶脑挫裂伤、右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右额顶皮肤裂伤、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出院情况为好转;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出院后,于当日到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脑出血术后,治疗经过为:1.抗炎、对症治疗;2.二级护理,平卧位,普食;3.完善相关化验;4.向家属及本人交代病情,并签字;5.必要时转院治疗,住院5天,于2016年6月13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出院时头部疼痛,头晕,眩晕,头晕较重,并出现视物旋转,不能走路及活动,出院医嘱为随诊,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于2016年7月7日再次到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临床确定诊断为脑出血术后植物生存,治疗经过为:1.抗炎、对症治疗;2.二级护理,平卧位,普食;3.完善相关化验;4.向家属及本人交代病情,并签字;5.必要时转院治疗,实际住院102天,于2016年10月17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出院时仍有肢体活动受限,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脑出血后遗症,其他诊断:脑出血、脑死亡;于2016年9月23日到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25日出院,实际住院2天,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脑积水,其他诊断:右额颞顶颅骨缺如,出院医嘱为继续对症治疗,定期复查。李某某出院后在其女儿张某某家居住,后于2016年12月1日在家中死亡。经齐齐哈尔市拜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经拜泉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在拜泉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有张某1、张某某两名子女,张某1、张某某自幼父母离异,后随母改嫁改姓张,2016年10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张某1、张某某、孙某与李某某所在的国道黑大公路克东拜泉界至拜泉明水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A21合同段的项目负责人陈某某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在该协议签订后,不论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是否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责任,该项目合同段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如伤后李某某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并包含在该赔偿款之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张某1、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二赔偿权利人被害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二赔偿权利人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经本院委托明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王某某适合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适合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物证肇事车辆及牵引镇压器拍照,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及镇压器的外观情况,拖拉机宽度为1.45米,镇压器长3.9米、宽5.3米、高3.5米。(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2.户籍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3.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拖拉机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G,其拖拉机具有行驶资格。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张某1、张某某、孙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所在的国道黑大公路克东拜泉界至拜泉明水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A21合同段的项目负责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5.拜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6.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8日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诊治事实及其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其他诊断左枕骨骨折、左顶骨骨折、右额骨骨折、右颞骨骨折、左顶叶、右额叶、双额叶脑挫裂伤、右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右额顶皮肤裂伤、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出院情况为好转。7.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3日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的诊治情况,出院诊断为脑出血术后。8.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10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的诊治情况,临床确定诊断为脑出血术后植物生存,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其他诊断为脑出血、脑死亡。9.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5日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的诊治情况,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为脑积水,其他诊断为右额颞顶颅骨缺如。10.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张某1、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二赔偿权利人被害人李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二赔偿权利人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11.肇东市xx乡xx村委会证明、通话记录、谈话笔录,证实李某某只有张某1和张某某两名子女,李某某与张某1、张某某之母于二十多年前离婚,1990年11月5日,张某1和张某某随母亲改嫁到肇东市xx乡xx村xxx屯4号张某2家,遂改姓张。(三)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驾驶的黑12-5xx**号四轮车后面拉着的镇压器是其的,是其找到王某某雇他开车将镇压器从拜泉县xx村走202国道运送到克东县xx镇,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202国道把修路的人给撞了,其才知道这件事。2.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5时20分左右,其开车在202国道往拜泉县里行驶,刚行驶到肇事地点时,其车前面是一辆卡宴轿车,卡宴轿车前面是一辆四轮车挂着一个挺宽的镇压器,当时路东边有干活的工人,其看见这辆四轮车挂着的镇压器的右侧把路边的一个工人刮倒了,就在后面跟着这辆四轮车,当时司机应该是没看见,其追上四轮车的司机告诉他把道东的工人刮倒了,这辆四轮车的司机就下车去看这个伤者,之后其就报警了。3.证人张3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下午5点多,在202国道拜泉县驾校对着的公路上,其在离李某某大约五六米远的道边清路时,看见过来一辆农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车后牵引着一个大型镇压器,镇压器很宽,当这辆镇压器经过李某某旁边的时候,正好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车会车,这辆农用车就向右打方向,李某某就倒在地上了,那辆四轮车还在往前行驶,其就往李某某方向跑去,看见叫冯某某的女工作人员也往李某某这跑,还给老板打电话,其跑过去后看见李某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那辆撞人的四轮车被一辆好心的小轿车司机给拦下来了,谁报的警不清楚,然后其领导陈某就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把李某某送往医院,然后警察就到了。李某某被撞的地点在道路东侧离路边有三四米远的土堆上。4.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5时20分左右,其儿子丁某某开车拉其从拜泉县南八道街往北行驶,当驾驶到拜泉县驾校门前的公路上时,其车前面有一辆小车,小车前面有一台拖拉机,拖拉机后面牵引一个镇压器,镇压器很宽很大,当时其车行驶的很慢,其听见其儿子喊了一声,其抬头看见镇压器边上躺了个修路工人,其儿子说是镇压器把人给刮倒了。这时拖拉机没停车继续往前行驶,其车就开车到前面告诉拖拉机驾驶员把人碰了,然后又告诉前面修路的工人说他们的修路工人被拖拉机碰到了,然后其和其儿子就走了。5.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下午5点多,在202国道拜泉县驾校对着的公路上,其和李某某一组测量路宽和路长,其在道路中间负责量尺寸,李某某在道路边上捡小棍做标记,这时候过来一辆农用四轮车后面牵引个巨大的镇压器从李某某身边经过,李某某就倒在了地上,这时候那辆四轮车还往前行驶,其看见就立马拉着尺往回跑,跑过去后看见李某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这时那辆撞人的四轮车被一辆好心的小轿车司机给拦了下来,其就赶紧给其领导打电话汇报这件事,小轿车车主拨打电话报的警,然后其领导陈某就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把李某某送往医院,随后警察就到了。李某某被撞的地点在道路东侧路边的土堆上。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某是父女关系。李某某从住院到死亡一直是其在身边陪伴照顾,其他的亲戚也照顾了。护理李某某的有其、其对象孙某、其小叔子孙1和樊某某。2016年5月5日李某某受伤后就直接去拜泉县人民医院了,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缝合完伤口后医生说得转院,2016年5月5日就直接去北安的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治疗了,于2016年6月8日出院,出院后直接转院到拜泉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13日出院,出院后李某某就回家养伤了,于2016年7月7日又返回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于2016年10月17日出院,后就一直在家养伤,于2016年12月1日在家死亡。在第三医院住院时是其和孙某、孙1、樊某某四人护理的。出院的时候李某某的意识不清,不能和外人交流,胳膊和腿也不能动,能简单的喝点粥,出院前是医生和孙某说的让转院回拜泉医院继续治疗。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出院时李某某的状态有所好转,当时不继续治疗是因为大夫建议转院治疗,出院前,医生说李某某有肺炎,让回家调理,但是肺部感染到什么程度其不清楚,不知道李某某的肺部感染会不会危及生命。李某某回拜泉县人民医院后作进一步检查了,检查结果和北安医院说的一样。在拜泉县人民医院也是其四人护理的,李某某状态和在北安第三医院差不多,但是打点滴打不了,打不进去药,转院回拜泉医院后住了几天院又转院是因为当时家里没有住院费,就出院了,当时李某某能吃少量的食物,但是意识不太清楚,和刚转院的时候状态差不多,李某某第二次回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是因为李某某状态没有在医院好,其和孙某商量让李某某返回拜泉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第一次出院后就回其家疗养了,其家在拜泉县南八低保楼住,是租的房子,李某某回家后就给他用的口服药,但是打不了针,他能吃点少量食物。李某某第二次返回拜泉县人民医院后,病情没有好转,但是也没恶化,出院是由于其和李某某的工地达成了协议,当时李某某的状态和以前差不多,而且李某某在医院也用不了药,打针也打不进去,就出院了。李某某是从北安医院转院回拜泉住院后就用不了药的,打点滴就打不进去,血管里不走药。在北安医院能打进去药,回到拜泉县医院以后没几天就打不进去了,血管就憋了。李某某第二次从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回家后,是其和孙某还有其妹夫张4护理的,回来后也用药了,吃的口服药,点滴打不进去。当时出院的原因是经济条件不允许,没有条件治疗了。李某某第二次出院后的状态和以前一样,没有其他表现。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后已经打不了针了,又第二次住院是为了给他调理一下,具体怎么调理是医生和孙某说的。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时肺部感染没好。李某某是在其家拜泉县南八低保楼去世的,当时没去医院抢救,当天早上6点多,其发现李某某状态不对,喘气一口气接一口气的,感觉像喘不过来气似的,其就赶紧找孙某给李某某穿衣服,刚穿完衣服李某某就死了。其母亲现在在肇东生活,和李某某离婚30多年了,当时其才两三岁。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某女婿。李某某受伤住院期间主要是其和其媳妇张某某护理,其舅家弟弟樊某某和孙1时常照看一下。2016年5月5日李某某受伤后就直接去拜泉县人民医院了,在拜泉缝的针,拍片后医生说让转院,2016年5月5日就直接去北安的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治疗了,于2016年6月8日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出院,出院以后直接转院到拜泉县人民医院,在拜泉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13日出院,出院后就回家养伤了,于2016年7月7日又返回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于2016年10月17日出院,后就一直在家养伤了,于2016年12月1日在家死亡。李某某在北安市的医院住院时主要是其和张某某护理,樊某某和孙1偶尔来看看,出院时李某某状态不好,其观察看李某某意识不清,四肢不能动,用小勺能给他喂点粥什么的,当时出院是因为没有钱了,医生也建议回家治疗,就出院了。李某某在北安医院出院时状态没有好转,住院的时候李某某还能动,出院的时候李某某都不能动了。当时从北安医院出院是因为没有钱了,当时医生说想住院就住,但是没有钱就得停药了,回家保守治疗也可以,然后其和张某某一商量就转院回拜泉县人民医院保守治疗了。在北安医院出院时,医生跟其说李某某现在情况比手术之前强了,说要是没钱先转院回家保守治疗,五个月后再去给李某某做手术。李某某在北安市医院出院前肺部有感染这个情况其不知道,医生只和其说李某某手术的事了,其一直都不知道李某某肺部感染这件事,北安和拜泉的医生都没说过,其不识字,也不会看病历。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出院时医生就说李某某的病情和刚住院时比有所好转,说没钱就停药,还不如回家保守治疗。李某某转院回拜泉后做检查了,检查结果医生和其说了,但是时间太长忘记了。在拜泉县医院住院时主要就其自己护理了,张某某在家照顾孩子,偶尔和孙1还有樊某某去看看李某某,当时李某某的状态头半个月和在北安医院状态差不多,后半个月状态就变不好了,打针也打不进去药,只能把片药碾碎了喂给李某某吃。转院回拜泉县人民医院后住了几天院又出院是因为没有钱就出院了,当时李某某能吃少量的食物,但是意识还不太清楚,和刚转院的状态差不多,但是打不进去药。第一次李某某从拜泉医院出院后就在其家了,由于病情恶化了,其又借点钱把李某某送医院了,当时李某某状态一天不如一天,吃的越来越少,只能喝点奶。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第一次出院后在其家,一直都是其和张某某护理的,给他用的口服药,但是针打不了,能吃点少量食物。李某某第二次返回拜泉县人民医院后,当时医生就说李某某的病情恶化了,但是李某某打不了点滴,就开点片药喂他。李某某第二次在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的原因是当时李某某也打不了针,一天床费还很贵,也没有钱,治疗也没啥效果,就给李某某办出院了。李某某是从北安市的黑龙江省第三医院转院回拜泉住院后就用不了药了,打点滴就打不进去,血管里不走药了。在北安医院能打进去药,回到拜泉县医院以后没几天就打不进去了,血管就憋了。北安的医生说让李某某五个月后去做第二次手术,没去成是因为其没钱,联系不上肇事司机,没有钱做手术。李某某第二次从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回其家后是其和张某某护理的,但是当时李某某连药都喂不进去,就给他喂奶,但是都得慢慢喂,一点点的怕他呛着。在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没有条件治疗了,李某某治疗也没有效果。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后已经打不了针了,又第二次住院是因为当时感觉李某某病情严重了,就又借钱去医院住了。李某某第二次去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后,当时打针打不进去,医生说再给他开点药,其就把片药碾碎喂他。其不知道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时肺部感染是不是好了,不知道李某某有肺部感染这病,也不知道医生开的药里是否有治肺炎的。2016年12月1日早上刚给李某某喂完饭,不一会就听见张某某叫其,其过来一看李某某是不行了,就赶紧给李某某穿衣服,穿完衣服人也死了,没时间去医院抢救。8.证人孙1证言证实,李某某是其哥哥孙某的老丈人。从李某某受伤后第二天其就去照顾他了,其是直接去的北安医院,在北安医院照顾了大约4天。护理李某某的有其、孙某和其嫂子还有樊某某。在北安医院期间李某某一直昏迷不醒,当时李某某在重症监护室。其护理时李某某没醒过,一直都是昏迷状态。其不太了解李某某的病情,只不过就是护理他,他病得什么样医生也没和其说,不知道李某某有肺炎的事。李某某转院回拜泉后,其去看过一次,当时李某某吃饭得用人喂饭,不认识人,身体不能动。9.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是其表哥孙某的老丈人。李某某受伤后在北安医院的时候,其护理了十多天。护理李某某的有其、其哥哥和嫂子还有孙1四个人。其在北安医院护理李某某期间,李某某一直昏迷不醒,当时李某某在重症监护室。期间李某某醒过,但是大多数时间是昏迷状态,即使醒了也不认识人。其当时只知道李某某是头部受伤,但具体病情不清楚,至于李某某当时是否有其他的病也不清楚。李某某回拜泉后其去看他时,他醒了,能给他喂点东西吃,当时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打针了。李某某从拜泉县人民医院出院回家后其没去看过他。10.证人项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拜泉县人民院的医生,李某某是其患者。李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一共住了两次院,第一次是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3日,住了5天院,第二次是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10月17日,住了102天院。李某某第一次住院的病情是呕吐、视物不清,不能走路及活动,平卧于床、植物生存,意识不清,不能自理,病情挺重的,肺部有炎症,有痰、咳嗽。第二次回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时呕吐、视物不清、不能走路及活动,平卧于床、植物生存,肺部有炎症,意识不清,不能自理。第二次出院时呕吐、视物不清、不能走路及活动,平卧于床、植物生存,意识不清,不能自理,肺部有炎症,有痰、咳嗽,病情挺重的。李某某第二次要是不出院在医院也只能是维持,住院与出院都是家属自己做主,他住院也只能是延长生命,延长多久也不好说,但是无法恢复到像正常人一样。李某某肺部一直都有病,有痰、咳嗽,头部伤比肺部重。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从2016年6月27日开始去医院护理李某某的,共护理一百多天,后来听说他是被车撞的。李某某当时不认识人,说不了话,不能自理。他家人就他姑爷护理两天,隔了两天去一次。李某某住院期间有时候咳嗽、有痰,吃饭也是喂。其在护理期间听说工地给拿钱了,就让其回去了,后期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2016年5月5日15时20分,马某某雇佣其把他的镇压器送到克东县xx镇,其开拖拉机在拜泉县xx镇xx村的淀粉厂拉着镇压器出来,行驶了能有十多分钟后,其由南向北行驶到拜泉县东门驾校对面时,后面行驶过来一台车,车上坐了好几个人,车里有人喊其,说其拖拉机把人刮了,之后他们就走了。其停下车,下车后看见有个男的躺在其拖拉机后面好几十米道路东侧道口上,其就打了一台出租车,把受伤那男的送到了拜泉县大医院,到大医院后,医院的医生给受伤的男的头部的伤口缝上了,然后大夫说这伤治不了,让去北安医院,还没等到被害人被送北安医院的时候,拜泉县交警队就来了,把其拖拉机扣到了拜泉县停车场,把其带到了拜泉县交警队核实情况。其行驶到肇事地点时没看到被害人,不知道与被害人在道路的什么位置相撞的,也不知道其拖拉机右侧镇压器边缘与被害人什么部位相撞。(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拜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58号鉴定书,证实李某某所受损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一级;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一级。2.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FE1263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证实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3.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3039号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证实李某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未检出巴比妥类药物(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未检出苯二氮卓类药物(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未检出吩噻嗪类药物以及抗癫痫病药物(异丙嗪、氯丙嗪、氯氮平、卡马西平);未检出农药(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未检出剧毒鼠药(毒鼠强);未检出毒品(吗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4.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FE1263号鉴定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证实2016年9月23日至9月25日李某某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195817),是李某某伤后4个半月后的住院病历,该病历记载内容不影响[2017]病鉴字第FE1263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证实肇事车辆的外观情况、肇事现场的位置及现场的自然情况。(七)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拜泉县人民医院被抓获到案。2.明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适合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适合非监禁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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