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东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该案由检察机关补查,补查后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邢某驾驶自己的黑D139**号“开瑞”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岗市东山区鹤伊公路11.75公里处,将车辆前方道路南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任某某(男,58岁)撞到,造成任某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拨打了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了约十分钟,被告人邢某见被害人没有好转,便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任某某经鹤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给任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整。经侦查,被告人邢某于2017年10月26日21时30分许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接警单,通话详单、急救车出车单,鹤岗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鹤岗市急救中心院前院内交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后又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后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邢某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逃逸后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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