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曲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男,52岁。2014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交通肇事一案,由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鸡滴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意见成立。被告人曲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曲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察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意见成立。被告人曲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曲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察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安丰军
书记员:孙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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