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兴东花园小区。现被取保候审。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贺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沈会丰
书记员: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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