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HCXXXX号出租车司机,住鹤岗市南山区福临小区。现被取保候审。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沈会丰
人民陪审员 吴赛
人民陪审员 韩璐
书记员: 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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