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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胡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审判长:余小毅

书记员:肖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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