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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方自愿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方自愿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燕刚

书记员:汤先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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