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范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42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长: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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