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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程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云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程某进行了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云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程某进行了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关永强
审判员:王刚
审判员:何艳平

书记员:宋修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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