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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程某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某某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王念东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到云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受害方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应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到云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受害方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应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贞涛
审判员:关永强
审判员:张四梅

书记员:余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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