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审判长:关永强
审判员:王刚
审判员:邱繁
书记员:余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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